转发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 13 号)关于“合理设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要求及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 157 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调整为:
一、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5%;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300元,支付比例为90%。
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和正定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参照此条支付办法执行。
二、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区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5%;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700元,支付比例为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900元,支付比例为83%;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80%。经备案转往省内其他地市市区就诊,参照此支付办法执行。
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职职工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76%。
四、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但个人负担比例不得低于4%。
此调整自2020年12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