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某与正定县南岗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2】022号
申请人:房某某,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 130123********4518。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号。
被申请人:正定县南岗镇人民政府
地址:正定县南岗村。
法定代表人:吉庆伟,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正定县南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申请人厂房建筑的行为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