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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与正定县正定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2-09-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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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2024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显溪。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130123xxx822,住石家庄市正定县XXX,联系电话:150xxx336。

被申请人:正定县正定镇人民政府

地址:正定县正定镇恒山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谢炜祺,职务镇长

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正定县正定镇人民政府作出的XXX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建设石家庄市麒麟私立中学迁址改造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为由,对其做出了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

一、申请人的行为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021年2月,申请人向正定县审批局咨询办理《施工许可证》事项,县审批局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必须在质监、安监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单》和《建设工程安全备案办结通知书》,在质监、安监部门得到的答复为:我公司为装修项目,并非新建、扩建工程,无需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没有给我公司出具受理单和通知书。同时,申请人还在自规局办理外立面装修效果申请,也是因为申请人公司的装修项目并非新建、扩建工程,无需办理其他手续,所以批准了

申请人的外立面装修效果,该事实在听证会上,也得到了自规局的认可。

作为普通公民的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办理施工许可的申请,得到的答复为不需办理,基于对行政部门的信任,申请人才进行了装修工程。在整件事情的过程中,申请人的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所以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该项目的引进是对正定县教育事业的一种促进,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强正定县的教育实力。在施工过程中也完全依照相关规定施工,并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因此应当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无权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所以正定镇政府无权对申请人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所以其也无权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正定县人民政府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撤销正定县正定镇镇政府作出的正镇罚决字(2022)第017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7月27日,正定县住建局将石家庄市麒麟私立中学迁址改造项目违反《建筑法》案移交正定镇人民政府,此案具体违法行为为石家庄市麒麟私立中学迁址改造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涉嫌违反《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应予处罚。主要证据有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执法现场照片、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行政执法现场勘验图、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装修施工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均有麒麟私立中学授权委托人赵海艳签字。我镇接收后通知赵海艳于2021年8月2日到镇综合执法队进行调查,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后当事人对移送案卷内容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件违法主体应为某某有限公司。后经我镇研究,于2021年8月20日致函县住建局退回该案调查材料重新核查。2022年4月,县住建局将违法主体更改为某某有限公司后的案卷(包括已固定证据的原卷宗)移交我镇,当事人授权委托人为陈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某某有限公司作为麒麟中学装修工程建设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已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根据《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麒麟中学装修工程已完工,根据《正定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25条之规定,对某某有限公司拟处以工程款2%计6万元处罚。我镇于2022年5月13日对某某有限公司下达了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2022年5月17日某某有限公司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我镇决定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听证会并在2022年6月2日书面通知当事人,鉴于涉及到办证等问题,我镇特邀请县自规局和县住建局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上,各方围绕当事人某某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展开质证。某某有限公司提出:2021年2月、3月到住建局质监站、安监站咨询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有关人员答复装修项目非新建、扩建项目,无需办理和无法办理。2021年7月住建局市场稽查大队发通知要求办理。县行政审批局办证时要求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规划调整原因难以办理。因此认为,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原因不在当事人,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应处罚。住建局参加人员答复:不认可无须办理手续,提供了一次性告知单、监督申请书等;办证事项已交给县行政审批局集中办理,某某有限公司应向审批局申请而非住建局申请施工许可证。关于规划许可证问题县自规局复议参加人员答复:根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改扩建项目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规局只审批了麒麟中学外立面效果图。我镇执法队调查人员介绍:两次到自规局主管规划科室咨询,自规局人员答复,麒麟中学租占地块规划用途原先涉及教育和商业两类,现已全部调整规划为商业用地,因产权人变更和历史原因,未查到原先办理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重新办理需要补齐土地差价。

听证会结束后,我镇综合各方意见进行了集体研究讨论,作出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当事人所说2021年2月住建局质监、安监站答复无需办理相关手续没有书面证据。2021年7月住建局下达通知要求其办理施工许可证,有书面文书,无论从时间顺序还是程序正当性,应以后者为准。

二、当事人办理施工许可证不能满足县行政审批局要求情况下,应积极完善相关手续,努力达到办理施工许可证各项要求。在住建局通知其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当事人应积极整改继续办理,然而当事人却强行施工并完成了施工,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建设方某某有限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当事人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应予处罚。

在听证程序完成后,我镇通知某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到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告知了当事人听证会继续处罚的决定,并按照处罚程序下达了《正定镇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款。后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来到我镇执法队,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执法队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应到上一级政府即县政府,以书面受理申请为准。2021年7月12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送来县政府受理行政复议书面材料,执法队工作人员告知其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复议期间不再加处罚款。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书中第一项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理由,我镇已在听证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再重述。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如何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如何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我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而不是依据当事人口头说的某些部门答复来作出处罚。当事人在知道办施工许可证缺少相关手续后不去完善手续,住建局通知后,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完成了施工,存在主观过错。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是基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有无不良影响无关。第二项当事人认为我镇无权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之规定,《河北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方案》和市县文件规定,县城管局已在2020年将相关处罚事项28项移交我镇,其中就有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着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事项,并且所有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已在县政府网站公布,因此我镇有权对当事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进行处罚。本案由住建局查处后移交正定镇处罚,我镇并无越权行为。

经审理查明,石家庄市麒麟私立中学新址由申请人租赁取得使用权,租赁期限为12年,自2021年1月15日至2033年1月14日。2021年3月6日,申请人与河北炳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河北炳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包方,进行石家庄市麒麟私立中学迁址改造工程的施工,工程款约为300万元。石家庄市麒麟私立中学迁址改造工程的外立面装修效果图已经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2021年5月22日,正定县住建局市场稽查大队以申请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为由向申请人送达了《停工通知单》,同年7月又送达书面通知要求申请人补办施工许可证。2021年7月27日,正定县住建局将石家庄市麒麟私立中学迁址改造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案移交被申请人,主要证据有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执法现场照片、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行政执法现场勘验图、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装修施工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均有麒麟私立中学授权委托人赵海艳签字。被申请人接收后通知赵海艳于2021年8月2日到正定镇综合执法队进行调查,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后当事人麒麟私立中学对移送案卷内容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件违法主体应为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后经被申请人研究,于2021年8月20日致函县住建局退回该案调查材料重新核查。2022年4月,县住建局将违法主体更改为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后的案卷(包括已固定证据的原卷宗)移交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2022年5月17日某某有限公司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听证会,针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法的主观过错和是否应该处罚进行论证。在听证程序完成后,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人陈倩到正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告知了申请人听证会继续处罚的决定,并按照处罚程序作出正镇罚决字(2022)第017号《正定镇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正定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做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河北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方案》、《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赋权下放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交接清单(28项)》等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事项已移交镇政府,并且所有处罚事项已在正定县政府网站公布,因此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合格。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装修装饰,并对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进行安装改造,在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在2021年5月和7月县住建局市场稽查大队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申请人停工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申请人应积极整改,完善相关手续,完成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然而申请人却在明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完成了工程施工,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存在主观过错。

综上,被申请人执法主体合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正定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9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