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3]002号
申请人:河北XX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36C,联系电话:155XXXX474。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2XX-7号。
法定代表人:苏XX,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正定县曲阳桥镇人民政府。
地址:正定县育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镇镇长。
因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不答复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做出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8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时至今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望复议机关为民做主,准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系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且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向其书面邮寄公开镇党委副书记邵杨是否亲自指挥并参与了对其合法房屋的非法拆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未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7日向申请人做出答复“复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系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且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并于2023年2月2日邮寄了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申请事项并非信息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是否对其合法房屋的非法拆除尚未定性,行政人员执法记录信息系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且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即使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并非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做出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违反了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最晚应于4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直到2023年1月27日被申请人才做出答复,已经严重超期,违反了法定程序。
三、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无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和补正材料期间未提交任何因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信息公开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因此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无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