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正定县公安局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3】001号
申请人:李某,女,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XXXXXX小区。
被申请人:正定县公安局。
地址: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南街2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正公(诸)行罚决定(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年1月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