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莫某与正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复议决定书
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3]4号
申请人:刘某某,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23XXX716,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X8号。
被申请人:正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址:正定县正定镇曙光路2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1301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年3月2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