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与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3]6号
申请人:刘X,男,1991年8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82XXX713,汉族,务农,联系电话1763XXX22,现住河北省定州市子位镇XXX委会。
被申请人: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正定县正定新区政府行政大楼A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在2023年2月1日提出的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作出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4月2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