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民政府
印发《正定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分套转让
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正定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正定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分套转让
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营造便民、利民环境,本着尊重历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石政函〔2019〕49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房屋用途为住宅和非住宅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适用类型
1、划拨土地上房屋为住宅用途,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
2、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产权登记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位名下的分套住宅,权利人将其住宅转移给他人的。
3、划拨土地上房屋为商业、金融、餐饮、娱乐、办公等非住宅用途,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
二、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
1、划拨土地上的住宅用途的房屋分套转让,暂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转让按照市场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按照上市交易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2、划拨土地上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商业、金融、餐饮、娱乐、办公等)分套转让,暂按房屋交易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
房屋交易价格低于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的,按照契税计税价格确定。
三、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和收取方式
1、土地出让金由受让人、受赠人缴纳。受让人、受赠人应在交易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持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土地出让金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有关业务时收取,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缴入县级国库。房屋用途为住宅和非住宅分套转让的,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不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报批手续,不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土地出让年限的确定
由于历史原因,我县一定程度上存在房屋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问题。尤其是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其土地用途有多种(例如:商业、办公、工业、教育等)。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进入市场交易并按房屋交易价补交了出让金的,房屋所在宗地用途暂按土地原登记用途,原土地权利性质不变,在证书附记栏标注“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待有新的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五、不包含整宗土地
整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归属同一产权人,且转让后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要求和有关办理程序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此情形不适用于本规定。
六、政策实施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后,本规定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