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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
 
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定县古城民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0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字号:〔2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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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正定县古城民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定县古城民居建设管理办法
为引导古城民居建设合法依规有序进行,保留古城原有街巷传统机理,保护古城整体风貌,依据《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正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正定古城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正定古城及周边控制地带,具体范围为成德街以东、城东街以西、华安路以南、河北西大道以北区域,按控制级别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
核心控制区:主要指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及历史文化街区,具体为古城风貌提升规划的“一环六片”:一环为古城墙两侧,六片为临济寺片区、隆兴寺片区、开元寺片区、荣国府片区、西城门片区、北城门片区。
重点控制区:指文物保护单位集中区域,具体为“一环六片”控制以外区域和历史建筑周边区域。
一般控制区:适用范围内除核心区和重点区以外区域。
上述区域内列入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或其它拆迁改造范围的民居,以及公布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原则
古城内民居建设实行村民(居民)申请,村街审查,规划进行管控引导。
1.整体协调原则:鼓励村街片区统一规划,整体或分期实施;不能进行片区整体改造的,个人建房不得占用现状原有胡同,鼓励增加胡同宽度,保证道路、消防通行。
2.依规退线原则:现状民居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绿线、紫线的,申请民居建设需按规划要求退让。若属完全占压或大部分占压无法建设情形的,由政府列入征收计划后进行征收。
第三条 风貌控制要求
古城民居建设要体现传统民居特色,建筑高度、样式、体量和色彩要符合古城风貌控制导则规定。
1.核心控制区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限定建筑高度为一层的重点控制区内,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米;其它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建筑高度为二层以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6米。
新建民居的地面标高应与四邻相协调,低洼区域提高地面标高须保证邻里雨污水的正常排放。
2.民居建设宜采用院落布置:建设一层的,整体建筑密度不超过70%;建设二层的,主体建筑密度不超过60%,附属建筑密度不超过10%。
3.沿街建筑进深原则上不宜大于10米,一层沿街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二层沿街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沿街建筑进深每增加2米退道路红线增加1米,建筑进深最大不超过15米。沿街建筑为山墙和围墙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
4.屋顶宜采用古城传统平屋顶形式,提倡坡屋顶或平坡结合,文物建筑周边原则上要求为坡屋顶,屋面坡度不应大于45度。
5.材质提倡传统青砖灰瓦材料,民居建筑外立面以灰色为主、辅色调为白色;第五立面(屋顶)为灰色建材,严禁使用红、黄、蓝色。选用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严格控制色彩以及样式。
6.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民居建设的,建筑样式和色彩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其建设高度应符合《正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
7.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民居建设需符合相关规定并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施工中若发现古墓葬、古遗址等历史文化遗存,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保护现场,同时向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8.门窗位置确需面向街巷胡同的,需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后,由村委会出具意见。
9.民居建设二层原则上阳台长度不大于建筑面宽的1/2、宽度不超过1米,超出规定长度和宽度部分计入建筑密度;飘窗突出墙体不大于0.3米。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建房户持申请表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正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建房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并现场核对四邻地界,四邻有纠纷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协调。没有协调处理好的,不得进行审批。
建房户四邻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意见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通过村(居)民代表会民主表决,依据村规民约确定退距尺寸,村(居)民委员会可代行签署意见,并将民主表决会的决议上报正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2.建房户依据规划、设计要求、参考方案编制自建房设计方案,申请建设一层的,应符合相关规划及本办法规定,无需征求四邻意见;申请建设二层的设计方案须征得四邻同意后,方可上报。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申请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审定民居设计方案并出具规划意见。
批准的规划审批手续抄报综合执法局、正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各一份。
凡被举报个人建房四邻签署意见弄虚作假的,经正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出具意见,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撤销审批的规划手续。
3.主要道路、城市重要节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民居建设方案由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后报请正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历史建筑的修缮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
4.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沿城市规划路审批建筑进行放线、验线;现状建筑占压道路红线、绿线的,建房户拆清后方可放线,未拆除的不得放线。
5.建筑竣工后,由建房户提出验收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正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联合验收,验收意见可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第五条 监督管理
1.正定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指导辖区村民委员会结合村街实际,制定本村街的民居建设具体标准,各居民委员会可参照相应村街标准执行。
2.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控制民居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材质,确保民居建设符合古城整体风貌。
3.正定县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监管,负责对文物建控地带的民居建设图纸进行审查,并根据文物级别和建设位置提出审查意见。
4.正定县人民武装部军事管理区毗邻的民居建设,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前需征求正定县人民武装部的意见。
5.正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综合行政执法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制度,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对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方案和规划意见建设的,应立即报告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6.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审批的建设方案和规划意见对民居建设进行监管、核实,对未按建设方案和规划意见建设确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至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对未办理建设方案和规划意见建设的由正定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7.施工期间正定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监管,做好安全施工、扬尘治理的监督检查,禁止建房户的建材和建筑垃圾乱堆乱放,保证街巷、胡同畅通。
第六条 组织保障
成立以正定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为组长,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定县财政局、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等部门和正定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古城民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推动民居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第七条 民居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有效期限为壹年。
第八条 本办法由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正定县古城民居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正定县古城民居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