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正定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把握的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办法》中提出的各项规定、措施和要求,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也完全符合有关规章、政策规定,是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在我市的细化和具体化。二是系统全面。《办法》把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从宅基地管理、住房管理、退出转让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系统化规范;同时,注重解决现实中各级各部门职责交叉、管理不力等问题,堵塞漏洞,确保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三是切合实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办法》对部门职责、宅基地的使用管理以及村民自建房的管理等部分内容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力求符合我县实际,做到既合法合规,又尊重历史,便于落地实施。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14个部门单位和8乡镇的意见,14个部门单位和8个乡镇已经全部回复,其中10个单位和8个乡镇无意见,共收到4个单位提出的修改建议9条,经过认真研究,采纳0条,针对未采纳的建议我们写出了不采纳的理由。
起草完成后,我局将《正定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报送稿)征求了市局、律师、社会公众的意见,我们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并对《办法》(报送稿)进行了修改。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六十条。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对依据、相关职责以及名词进行了明确;第二章规划管控,共八条,主要明确了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确定了宅基地的用地标准等;第三章申请审批,共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取得宅基地的资格、申请程序、建设使用遵循的原则等;第四章建房管理,共六条,主要明确了乡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宅基地以及自建房的监管职责和相关部门对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技术管理指导等内容;第五章转让与退出,共六条,主要明确了各类情形办理的条件和程序等;第六章盘活利用,共五条,主要是在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三权分置”为原则,对发展乡村产业、增加农村收入和改善人居环境进行了规范;第七章监督管理,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县、乡、村“三级”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机制,以及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八章法律责任,共四条,主要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纠治途径等;第九章附则,共三条,主要规定了有关补充内容和施行时间等。
三、《办法》的突出特点
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对申请宅基地的“户”的概念作了明确表述,统一了标准,更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第三章第十六条)
二是为巩固专项整治的成果,从宅基地管理和农民自建房管理的角度出发,力争从源头上防治私搭乱建问题,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严禁超出宅基地边界依附住房挤占公共空间进行私搭乱建”。
三是首次明确提出了建新拆旧的期限要求,解决建新不拆旧问题有了可操作的依据。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异址新建的,应当在新房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
四是第三章第三十条明确“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住房自用性质”。
五是第三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农房可以继承,宅基地不能继承,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的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在房屋处于不可居住的状态时,危旧房屋拆除,所占用的宅基地依法由村集体收回”。
六是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村民房屋不得出租的三种情形:“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于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众安全、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非法违法活动”。
七是第八章第五十六条将有关规定中“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强化为“逾期不改正,予以拆除”。增加了可操作性。
四、建议
鉴于此件属于政策性很强的规范性文件,建议以县委、县政府两办文件形式印发全县执行。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