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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19
    来源:正定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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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3]57
申请人某,XX族,X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住湖北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正定新区行政大楼A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投诉事项不服,于2023年9月1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某某有限公司一事依法受理并答复。2、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在拼多多平台XXX食品专营店购买到被投诉人委托生产的增聪配方奶酪棒,经查询得知涉案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后于2023811日使用邮政挂号信(XXX)方式向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挂号信显示2023813日签收,签收人:单位收发室签收。
直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日均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受理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综上,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身财产不受到侵害,同时也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中申请人未进行投诉。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投诉举报信中只有举报内容并无投诉请求,所以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实际是举报,并无投诉,本案不存在投诉未及时处理的问题。二、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举报事项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8月18日接到投诉举报信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产品添加维生素D不符合GB14880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问题进行了核查,经核实,某某有限公司是销售公司,不是生产企业。申请人投诉的增聪配方奶酪棒产品是销售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委托XXX食品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某某有限公司提供了生产商的资质及相关票据。同时,申请人投诉举报产品受委托生产单位是XXX食品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称产品添加维生素D不符合GB14880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涉嫌违法的线索移交XXX食品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3日对此进行了核查。因该单位负责人因公出差没在公司导致无法进行核查,执法人员按程序请示领导申请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核查,并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调查。经查,生产单位是XXX食品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住所是山东省XXX。由于违法行为地在山东省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已将案件线索移交XXX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告知了申请人,并告知了案件线索移交情况。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在拼多多平台XXX食品专营店购买被投诉举报某某有限公司销售涉案食品收货后经查询认为涉案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于2023811日使用邮政挂号信(XXX)方式向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挂号信显示2023813日签收,签收人单位收发室。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到被投诉举报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被投诉举报人是销售公司,不是生产企业涉案食品被投诉举报人委托XXX食品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通过邮政邮寄方式已将案件线索移交XXX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在拼多多平台XXX食品专营店购买的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涉案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情况,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行为。本案挂号信显示2023813日已被被申请人的单位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应在法定七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8月22日前履行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该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于9月18日才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移交案件线索。被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8月18日接到投诉举报信后于8月23日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因该单位负责人因公出差没在公司导致无法进行核查,程序请示申请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于9月22日告知了申请人案件线索移交情况,无证据证明,本机关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举报的行为系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举报的行为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受理情况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