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某与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复议决定书
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3]59号
申请人:张某某,X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住河北XXX村。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正定新区行政大楼A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意见》不服,于2023年9月2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意见》,责令限期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以邮政挂号信形式寄递一份投诉举报书,后收到被申请人做出的《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意见》以下简称“回复”,申请人不服,认为其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遂复议。一、被申请人做出的“回复”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二、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但其没有。三、被申请人应当将本案第三人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立案。被投诉举报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四、申请人的举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全部条件,被申请人应当立案。五、被申请人所作的“回复”不属于过程性行为,被申请人在文书中已经说明其为“结果”属于结果性行政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信函内容为:因生活所需,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9月3日至抖音购买生活用品,期间购得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的:“排插固定器”,壁挂插座插排固定收纳置物架免打孔插线板固定墙贴两个;实际付款:6.2元。收到货发现,涉案产品未标注执行标准,厂家信息等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其附带的“好评返现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正定县XXX商行注册地址:石家庄XXX号,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2日对商家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商行,经与该行负责人联系称在石家庄市家中经营,因该经营行为地不在我县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不予立案,符合程序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3日在电商平台购买被投诉举报人正定县XXX商行销售的涉案产品“排插固定器”,物流显示涉案产品从浙江省金华市发货,收货后认为涉案产品属三无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涉案产品附带的“好评返现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2023年9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被投诉举报人登记地址石家庄市正定县XXX食品城未设立XX号商铺,无刘某此姓名商户,无正定县XX商行租赁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将以上检查结果通过办公电话告知申请人,并于9月13日作出书面的《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意见》,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正定县XX是个体工商户,也是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申请人对其的投诉举报应当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经被申请人调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其工商登记地址正定县正定镇XX实际经营,被申请人遂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发货地址为浙江省义乌市,也并不是在正定县XXXX号。因此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9月12日将上述检查结果通过办公电话告知申请人,并于9月13日作出书面的《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意见》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意见》。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