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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19
    来源:正定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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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3]63
申请人某某XX族,X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住石家庄XXX号。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正定新区行政大楼A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10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正定县XXX超市”销售的“无中文红酒”不符合法定要求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责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正定县XXX超市”销售的“无中文红酒”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被申请人在2023年9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现场未发现该产品,根据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不予立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举报人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举报。2023年9月27日15时45分通过电88784219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理由申请人不能认可。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应15个工作日内告知立案与否,可是被申请人拖延到了26个工作日,期间申请人并未接到任何告知延长的信息。被申请人程序违法。2、申请人仔细阅读了《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此两份文件中并没有提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可以免于处罚,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没有建议去哪里举报,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规定,就归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却推诿扯皮,不作为,这是渎职。3、食品安全大于天,这种没有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疫检验的食品存在巨大食品安全隐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推诿扯皮、不作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故意懒政、不作为、故意包庇违法商家。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微信支付记录、商品照片、商家与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产品照片显示该产品违法详情。在证据确凿,案情清晰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理由无法可依。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处罚条例。被申请人存在滥用职权。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徇私枉法,不作为等行为,应予纠正。故特行政复议至贵处,请求贵处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处理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反映购买红酒,无中文标识涉嫌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的行为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实,2023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正定县XX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因超市负责人家中有事,未能到现场。该超市工作人员陪同检查,现场检查了经营场所和库房未发现申请人购买的进口红酒。2023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正定县XX超市进行检查,负责人陪同检查,在经营场所和库房仍未发现申请人购买的进口红酒。负责人称没有销售过进口红酒,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购买红酒照片和转账记录商家不认可,转账记录只是现金的往来不能证明是购买的红酒,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不予立案。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程序合法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8月24日对正定县XX超市进行了核查。因该超市负责人家中有事,未能到现场,该超市工作人员对此次举报问题不清楚。执法人员按程序请示领导申请延期核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需延长15个工作日。2023年8月23日收到举报于2023年9月28日回复了申请人,因不存在程序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涉案红酒是在正定县XX超市购买的,认为涉案红酒上无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23年8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正定县XX超市进行举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20238月24日到被举报人正定县XX超市进行了未发现进口红酒。由于该超市负责人因故无法到场经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将核查时限延长15个工作日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再次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负责人李某陪同检查,在经营场所和库房仍未发现进口红酒。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对被举报人现场检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2023年9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和库房进行的两次现场核查中均未发现进口红酒,负责人李某在询问笔录中称未销售过进口红酒,不认可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是进口红酒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所提供的涉案红酒图片付款信息,关联性较弱,因此无法确定该涉案红酒是被举报人处购买不能据此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8月24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查,由于被举报人负责人因故无法到场,遂经负责人批准将核查时限延长了15个工作日,于9月27日在负责人李某到场后再次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并于9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未超过法定答复期限,程序合法。但被申请人在履行延长办案期限程序时未告知申请人,既不利于及时化解争议,也不利于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应及时加以改进,防止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出现类似的情况。
被申请人核查后在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的适用依据为《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系适用依据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