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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23
    来源:正定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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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水罚决〔2025〕001号
当事人:贾思彤,身份证号130***************,住址为正定县********,联系方式:134********。
根据曲阳桥镇线索移交,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对你未经批准在河道范围内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和《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正定县水利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版)》第二十八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3倍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9172.35元;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27517.05 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 36689.4元(大写:叁万陆仟陆佰捌拾玖元肆角)。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正定县财政局,开户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9
                                     正定县水利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