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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30
    来源:正定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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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水罚决〔2025〕003号)
当事人:潘金泉,身份证号:370***********4813,住址:正定县*********。
根据上级线索移交,本机关于2025 年 9月9日对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职责”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相关证明资料、正定县水利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鉴于你已于立案前完成整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版)》第九十五条“未履行1项法定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法对你处以罚款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正定县财政局,开户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9
正定县水利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