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定林草罚决字[2025]第003号)
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定 林草罚决字[2025]第00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石家庄亿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3MAC********
法定代表人 范** 职务
单位地址 石家庄市正定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1年11月在正定县正定镇燕赵北大街与国道G107交口南行100米路西,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3397.34平方米(合5.096亩)林地用途,建设正定北货车冲洗平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测图、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12月12日前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3397.34平方米(合5.096亩)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擅自改变用途的3397.34平方米(合5.096亩)林地处以植被恢复费每平方米10元三倍罚款:101920.2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5元三倍罚款50960.1元,共计152880.3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银行(开户名称:正定县财政局 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