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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科工局涉企行政查封扣押事项清单(2026年版)
| 正定县涉企行政查封扣押事项清单(工信领域)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1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及场所 |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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