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频次 | 检查标准 | ||
1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规定确定。 |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设情况 | ||
2 | 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每年12次 | 进入娱乐场所,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 | ||
3 | 对旅馆进行检查 | 每年12次 | 旅馆登记“四实”制度、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访客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
4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 | 每年4次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 | ||
5 | 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进行检查 | 每季度1次 |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设置情况、重要部位保护、隐患排查情况,治安隐患问题及时处理情况,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时处置情况 | ||
6 | 对网络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进行检查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重点检查属地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对等级测评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检查网络运营者是否及时整改 | ||
7 | 对企业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网络系统底数掌握情况;网络系统定级、 备案、测评、整改落实情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取技术防护措施情况。开展实时监测、通报预警、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等工作情况;供应链安全管控工作情况。数据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数据安全规划制定情况;数据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 ||
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主要检查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法人、负责人、安全员身份证件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查看网吧平面图、网络拓扑图、网吧方位图,是否与网吧内部网络分布、电脑主机、房屋布局相符;核对机器IP分配图、外网IP是否与实际相符;检查是否制定并落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个月。 | ||
9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进行检查 | 每年1次 | 1、购买单位是否取得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2、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是否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3、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二年备查;4、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情况。5.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是否如实网上报备出入库情况;6.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单位企业是否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仓储设施是否安全到位。 | ||
10 | 对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实施监督管理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1.建设安装主体是否符合《条例》规定;2、是否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3、是否拍摄涉密单位信息;4是否备案以及备案信息是否真实;5、系统是否正常运行;6、是否建立系统查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以及信息调用登记等管理制度;7、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条例》规定;8、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并妥善保管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的档案资料;9、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拍摄角度和数据采集范围是否符合《条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10、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11、是否采用完善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12、是否定期维护设备设施;13、是否采取规范内部人员查阅处理视频图像信息的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 | ||
11 |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检查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一)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配枪数量、种类、来源情况检查。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配枪数量、种类、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 (二)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配枪人员条件、培训情况检查。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配枪人员是否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三)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枪弹库(室)情况检查。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枪弹库(室)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枪支、弹药是否分开存放。(四)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枪支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是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是否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是否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五)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枪支、弹药使用情况检查。枪支弹药是否与登记对等,发生弹药消耗情况是否及时上报。 | ||
12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检查 | 每月不超过1次 | (一)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检查,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检查;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是否保存2年备查。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是否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是否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三)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信息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四)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是否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四)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资格检查;是否存在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超出许可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爆破作业;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行为。(五)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检查;是否存在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爆破作业单位;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