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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商务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5-11-10
    来源:正定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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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标准 行政检查依据
对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情况的检查 1.商务领域经营者是否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者链接标识。(《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八条)
2.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的入驻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作出自律承诺。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是否每半年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是否真实、完整,上半年报告是否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是否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在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5.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是否报告其自营、联营及其场所内经营者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场所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否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快递塑料包装(含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的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平台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是否按照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外卖企业是否报告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是否按照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事项的检查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三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对《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对《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规定事项的检查 1.市场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交易活动;是否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第十条、第十四条)
2.市场经营者是否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是否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第十
二条)
3.市场经营者是否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
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是否实时记录相关信息并保证完整和安全、是否保存五年以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4.市场经营者是否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第十九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在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十
七条,《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
对《拍卖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1.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的是否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是否将
拍卖师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每月定期报商务部备案。(第十八条)
2.拍卖企业是否依法开展拍卖活动,是否有下列行为: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雇佣未依法注册
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第二十条)
《拍卖管理办法》
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事
项的检查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否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七条)
 2.特许人是否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
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是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特许人是否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第十四条)
 5.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
 6.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是否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第十七条)
 7.特许人是否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8.特许人是否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条)
 9.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第二十三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1.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是否向备案机关提交《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列举的材料。提交的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是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中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是否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六条)
2.特许人是否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等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第九条)
3.特许人是否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十条)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特许人是否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