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诸 罚决〔 2024 〕 013 号
当事人:河北燕岛中屿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彦青
住所:河北省鹿泉市开发区申后村虹光街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CTA3QC1B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正定新区万和学府西侧朱河街工地三辆渣土车倾倒建筑垃圾地点与审批位置不一致。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2024年12月10日11时08分石家庄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专班到正定新区万和学府西侧朱河街工地检查时有三辆渣土车,经向司机询问和核查车上运输路线证,发现渣土倾倒地点为正定县南楼,检查发现三辆渣土车倾倒建筑垃圾地点与审批位置不一致造成环境污染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43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5000元整(大写:壹万伍仟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正定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3
正定县人民政府
诸福屯街道办事处
2024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