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诸 罚决〔 2025 〕 001 号
当事人:胡会申 性别:男 年龄:64岁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固营村******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本机关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对你焚烧落叶产生烟尘污染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固营社区小学操场厕所附近焚烧落叶产生烟尘造成环境污染。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杂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2025年1月16日诸福屯街道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移交2025年1月15日7点25分55秒在固营社区有露天着火点的照片,经诸福屯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核实为胡会申露天焚烧落叶,造成环境污染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生态环保类,序号第266号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正定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3
正定县人民政府
诸福屯街道办事处
2025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