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民政府
 
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定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6    
来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字号:〔2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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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各燃气企业:
《正定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定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序、及时高效地处置本县燃气输配、储存、供应系统的各类燃气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燃气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正定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燃气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正定县行政区域内燃气输送(不包括长输管道)、燃气使用过程由于设备设施、作业活动及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燃气事件。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应对,以人为本、快速处置。
1.5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正定县燃气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I级为最高级别。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及发生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及发生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及发生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及发生5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件。
(本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织结构
为便于统一、协调指挥及抢险处置,成立正定县燃气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全县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指挥一般事件应急处置,较大、重大、特大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负责城镇燃气事件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指导、调整应急处置行动;负责燃气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组织做好现场及网络舆情控制;指导燃气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担任。
负责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决定全县燃气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燃气企业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工作;
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燃气应急的准备工作;根据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示,传达应急指挥部有关指令;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件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
2.4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组织编制本县燃气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单位燃气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及时了解城市燃气事件情况,判定事件等级,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报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执行;根据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示,组织燃气专家赴事件现场给予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协调辖区燃气供应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掌握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燃气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做好配合做好现场及网络舆情控制工作。
(2)正定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职责,协调燃气专项应急预案与其他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和指挥联络工作。参与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视情况组织开展救急捐助工作。
(3)中共正定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险情、应急抢险工作的宣传导向,正确引导舆论做好舆情控制;负责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4)网信办:负责保护网络安全和舆情处理。
(5)正定县信访局:负责事发地舆情控制、社会稳定维护工作。
(6)正定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和职责;负责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法规和标准。负责协调解决长输管道对城镇燃气的供气影响。
(7)正定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医疗资源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和后续伤病员的救治工作。
(8)正定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车辆运送城市燃气抢修应急物资,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管养路段的道路清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的道路畅通。
(9)正定县公安局: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公安民警对现场交通秩序进行维护,会同、协助有关单位对事件现场及周边危险区域人员进行疏散,确保应急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管工作。
(10)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指战员参与事件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11)正定县财政局:参与政府部门处置工作资金筹措、安排和拨付。
(12)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事件现场抢险救灾,指导辖区政府对受灾房屋进行结构检测。
(1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正定县(正定新区)分局:负责做好事件现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供事件现场环境监测数据,提出减轻环境污染的治理建议。
(14)正定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信号。
(15)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因特种设备原因引发生产安全事件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16)正定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对抢险物资涉及正定县工业企业产品的,负责搞好协调、供应;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通讯畅通。
(17)正定县供电分公司:在燃气突发事件中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受影响的电力设备抢修复电,为事件处置提供电力支援。
(18)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燃气企业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做好房屋修缮、受损财产调查登记等燃气突发事件善后工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协助燃气经营企业恢复供气工作。
正定县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5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任命,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成员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燃气灾害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工作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资金、物资、设备器材等。
(2)事件抢险组
组长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员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企业及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危险源控制、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抢救及事件后对被污染现场的洗消工作等。
(3)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件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件现场交通安全保障,设置现场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件现场,进行治安巡逻及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工作等。
(5)环境监测组
组长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正定县(正定新区)分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监测环境污染物质的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
(6)社会维稳组
组长单位:县信访局
成员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社会稳定维护工作等。
(7)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发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件处置现场的新闻报道工作,协助做好现场及网络舆情控制工作。
(8)专家咨询组
组长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员:依托省、市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措施,为应急指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等。
3.预防和监测
3.1 预防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风险评估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
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应急指挥部定期研究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县辖区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各燃气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县域内燃气经营单位配备专业抢险维修队伍,遇突发事件由指挥部调度,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抢修。
消防专业队伍是燃气事件抢险的主力军,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消防专业队伍和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3.2 监测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建立完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加强新建管线、燃气场站、城乡结合部、餐饮、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危险源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在发生气象灾害、冬季保高峰供应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燃气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燃气运行状态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4.预 警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燃气运行的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工作。
4.1 预警分级及标识
依据燃气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蓝色预警(四级):经会商研判,有可能引发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黄色预警(三级):经会商研判,有可能引发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橙色预警(二级):经会商研判,有可能引发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红色预警(一级):经会商研判,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
4.2 预警发布权限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按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进行发布。
4.3 预警行动
预警信号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全体抢险组织机构报告并尽快向现场负责人发送预警信息,各部门进入预警状态,随时准备投入抢险任务。
符合本预案启动响应条件时,立即发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指令。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 基本原则
迅速:最先接到事件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直报: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事件,要直报县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中队等相关部门。
5.2 报告程序
燃气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上游供气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电话报告。
供气企业接到事件报告后,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应迅速摸清情况,立即电话向县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县消防中队及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发生等级以上燃气事件的单位及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写出事件快报,报送县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
县燃气应急处置办公室值班电话:0311-88789429
5.3 报告内容
燃气事件信息应依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件的简要经过;
(6)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6.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燃气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和燃气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并根据情况需要拨打110、119、120求助。同时,立即向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6.2 分级响应
6.2.1 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燃气事件,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按照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6.2.2 启动I、II、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启动相应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市领导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6.3 应急处置
燃气事件发生后,由燃气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必要时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处置措施如下:
(1)立即设置事件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及周边防火、防静电等措施,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2)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援,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同时组织开展对事件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3)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服从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快速、高效地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4)燃气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力争事件处置与恢复供气同时进行;
(5)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件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县委宣传部指导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共同做好现场及网络舆情控制工作。
(7)县其他燃气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的处置措施。
6.4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燃气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值班人员随时接收县政府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燃气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6.5 应急支援
当发生燃气事件现场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燃气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支援的基础上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6.6 新闻发布
燃气事件应急抢险工作的信息公开发布由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并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7 响应结束
当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结束时,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处置
7.1 事件善后
燃气事件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尽快组织当地乡镇政府及事件单位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对污染进行必要处理,对损坏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及时修复,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2 总结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件发生单位等总结和评估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
8.应急保障
8.1指挥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8.1.1 接收、显示和传递燃气事件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8.1.2 接收、传递国家、省、市关于燃气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要求;
8.1.3 为燃气事件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8.2 通信保障
8.2.1 逐步建立完善以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县应急指挥部同县政府领导、应急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各供气单位和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8.2.2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协调通讯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8.3 物资保障
主要依托本县大型燃气企业实施抢险处置和应急物资保障,燃气供气企业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遣。必要时,通过县政府向市级相关企业请求援助。同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准备各类必要的抢险器材和应急物资,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8.4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各燃气供应企业要建立工程设施抢险队伍,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抢险、抢修、警戒等工作。
(2)专家咨询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应急、消防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组织、协调、处置以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8.5 其他保障
8.5.1 应急培训与演习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对所有参与燃气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供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县燃气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8.5.2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燃气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媒体。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负责进行。
9.附 则
9.1 责任与奖惩
对在燃气事件应急工作中作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9.2 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总体安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突发燃气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1 预案管理
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建立机构,细化职责,明确任务,确定人员,设立专线电话,制订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燃气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9.3.2 预案更新
本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3.4其他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