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正定县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编办96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相关要求,现将水利领域“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和“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等2项行政处罚事项,收回至县水利局。将生态环境领域“对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行政处罚”和“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等2项行政处罚事项,调整为乡镇和街道法定行使事项。
附件:《正定县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
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定县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领域类别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1 | 城市管理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2 | 城市管理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撒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
3 | 城市管理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4 | 城市管理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5 | 城市管理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6 | 城市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
7 | 农业农村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
8 | 民族事务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9 | 宗教事务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