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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xx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
发布时间:2025-01-25
    来源:正定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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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曲)行罚决字〔2025〕0090号
违法行为人康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x镇xxx村xxx街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x镇xxx村xxx街xxx号,xx。
违法前科: 2014年12月18日,因正定县xxx乡xx村冀通高速公路xxxxxxx号桥墩往南沙坑盗窃案,被正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1月24日18时许,康xx在xxx村村北地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康xx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出警视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康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