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x快递被盗
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安)行罚决字〔2025〕0276号
违法行为人刘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xx乡xxx村xx街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xx乡xxx村xx街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30日10时许,违法人刘x在xx镇xx门卫室,盗取一个快递,快递里面是一部OPPOReno13手机(全新未拆封),价格1853元。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正定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