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xx被打案
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中)行罚决字〔2025〕0277号
违法行为人范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xx路xx胡同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xxx镇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6日15时许,在正定县xxxxxxxxx乐园游乐场内,范xx因为孩子在玩游乐设施时与对方孩子家长刘xx发生争吵,后范xx用手朝刘xx脸上打了一巴掌,造成刘xx脸部受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研究所鉴定,刘x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范xx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监控、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范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