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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发布时间:2025-05-21
    来源:正定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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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车)行罚决字〔2025〕0308号
违法行为人李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x镇x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x村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19日23时许,在xx酒店(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旅客住宿登记时,未按规定登记张xx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李xx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车站街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