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xx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北)行罚决字〔2025〕0309号
违法行为人郝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初郝xx在正定县xx镇纳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后花园内非法种植罂粟12株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郝xx的陈述、现场执法仪录像、现场检查笔录、毒品原植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郝xx罚款伍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2株罂粟。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