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韦xx、肖xx伪造证明文件案
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车)行罚决字〔2025〕0295号
违法行为人肖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镇xxx村xx路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镇xxxx号楼x单元xxxx室,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肖xx与韦xx伪造xx镇xx村证明信及印章,利用韦xx的身份信息在xxxxxxx平台内上传伪造的证明信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xx镇xxxx工作人员在审核中发现材料造假。
以上事实有肖xx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正定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