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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x被干扰正常生活
发布时间:2025-05-09
    来源:正定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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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车)行罚决字〔2025〕0274号
违法行为人张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xxx镇x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镇xxx路xxxx家属院x号楼x单元xxx室,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23日至5月6日期间,张xx多次向钱xx及钱xx丈夫王x发送侮辱挑衅的信息干扰钱xx及王x的正常生活,并在王x2025年4月24日到xxxx医院挂号看病期间通过手机小程序操作取消王x在医院挂号,干扰王x治疗。
以上事实有张xx的询问笔录、钱xx的询问笔录、王x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