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xx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
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车)行罚决字〔2025〕0326号
违法行为人郝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镇xxx村xx路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镇xxx村xx路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27日21时许,郝xx在正定县xx村xx路x号家门口东侧xx路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以上事实有郝xx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查获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郝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