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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涉嫌出租、出借手机卡案
发布时间:2025-05-28
    来源:正定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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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城)行罚决字〔2025〕0327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xx镇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xx镇xxxxx村x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20日10时至14时,李x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xx酒店内,将其手机(xxxxxxxxxxx)出租给他人冒充xxxx客服人员拨打诈骗电话1小时,共拨打诈骗电话十条,现未发现有被害人和其他财产损失,违法人李x非法获利50元。
以上事实有李x的询问笔录、电话详单、手机检查笔录、户籍、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罚款伍佰元整;没收非法所得5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