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xx涉嫌电信诈骗案
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南)行罚决字〔2025〕0316号
违法行为人郭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8日,郭xx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拨打的电话系异常电话的前提下,仍在正定县xxxx楼xx公寓内按照上家要求使用高x名下的中国移动手机卡(卡号:xxxxxxxxxxx)和郭xx的中国电信手机卡(卡号:xxxxxxxxxxx)拨打诈骗电话25条。
以上事实有郭xx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查笔录、通话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