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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被猥亵案
发布时间:2025-05-23
    来源:正定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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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新)行罚决字〔2025〕0319号
违法行为人郭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xx镇xxxxx宿舍,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x镇xxx村xx路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22日 18时许,郭xx以搬货为由,将杨xx叫至正定县xxx村xx路xx号自己租住及公司库房处。后将大门门栓插上,用其一只手推杨xx右肩至墙上,用其另一只手摸杨xx胸部位置,并且在杨xx转身时搂抱杨xx的腰部。
以上事实有郭xx的笔录、杨xx的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正定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