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米xx被故意伤害案
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车)行罚决字〔2025〕0325号
违法行为人晏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乡xxx村xxx路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乡xxx村xxx路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17日16时20分许,在正定县xxx路xxxx医院门口,晏xx与米xx因过路问题发生争吵,后米xx用手扒在晏xx主驾驶窗户,晏xx驾驶车辆拖拽米xx行驶约十米左右,导致米xx两侧胳膊肘、右腿膝盖位置受伤。
以上事实有晏xx的询问笔录、米xx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米xx的人体损伤鉴定及人身检查照片、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晏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正定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