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xx被辱骂案
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牛)行罚决字〔2025〕0324号
违法行为人魏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镇xx村xx巷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镇xx村xx巷xx号,xx。
违法经历:2015年5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现查明:2025年02月10日18时许,魏x在互联网上通过手机微信“xxxxxxxxxxxxxxx”里公然辱骂周xx。
以上事实有魏x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手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魏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正定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