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xx电动自行车被盗案
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诸)行罚决字〔2025〕0312号
违法行为人施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xxx村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镇xx村xx街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07日17时30分许,施xx发现一台未拔车钥匙的车牌号为冀xxxxxx的蓝黑色相间的雅迪电动车,停放在正定县xx路xxxx市场x号xx北门口台阶西侧,因施xx近期生活拮据,遂将该电动车自行车偷走并骑行至正定县xxxx街与xx路交口路北20米西侧胡同内。
以上事实有施xx的询问笔录、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出警视频、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施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