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xx网络赌博案
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中)行罚决字〔2025〕0338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xx镇xx村xx路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村xx胡同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5年3月至6月期间,违法人员刘xx在位于正定县xx镇xx村的家中适用手机在网络上采用充值的方式在“xxxx”赌博网站上通过捕鱼游戏从事赌博活动,其先后在该平台上充值金额共计26520.85元,至案发其账户内现有余额未0.37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正定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