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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海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防水卷材案
发布时间:2023-12-04
    来源: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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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2023058

 

当事人:正定海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3MA0EYU9B4K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安镇吴兴村村西南;

经营者:沈顺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921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省级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Y2023013270,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3621日生产的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浸水后质量增加项目不符合GB 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标,依据《2023年河北省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断为不合格。该公司生产不合格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日经主管局长崔超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新安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执法人员于2023921日对其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车间,产品库房内均未发现与生产日期为2023621日相同的防水卷材。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生产日期为:20230621日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该批次产品共生产50卷,抽检时用了1卷,售给客户49卷售价每卷90元,销售金额是4410元。生产成本每卷85元,利润每卷5元,总利润2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1)20239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何静波在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产车间,产品库房内均未发现与生产日期为:20230621日相同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事实。(2)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何静波向执法人员提供销售生产日期为:20230621日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收款收据。

22023925日,被授权委托人何静波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安所,接受调查询问时向执法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何静波的真实身份。

32023925日,被授权委托人何静波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安所,接受调查询问时向执法人员提供正定海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生产主体资质。

4 2023925日,被授权委托人何静波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安所,接受调查询问时向执法人员提供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沈顺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委托权限和法定代表人沈顺营的真实身份。

5 2023925日,执法人员对何静波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该笔录中当事人陈述了以下事实:(1)、该公司主要生产各类防水卷材。(2)、当事人承认了于20230621日生产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3)、当事人承认了由于生产过程原因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并采取了相关措施。4)、该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0621日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该批次产品共生产50卷,抽检时用了1卷,售给客户49卷,已全部销售完售价每卷90元,销售金额是4410元。生产成本每卷85元,利润每卷5元,总利润245元的事实。

6、2023912日,由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报告编号为SY202313270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生产日期为:20230621日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7、20230815日,由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正定海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填写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一份,证明(1)当事人从事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销售活动的事实。(2)这批生产日期为:20230621日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共生产50卷的事实。

8、2023年9月21日,由该单位提供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出厂检验报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尚辰塑业有限公司和潍坊市中纺新材料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购进的原材料和出厂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为自检合格产品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执法人员已核实,确认。

2023110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正定海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故本案适用一般处罚裁量基准。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法定依据: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涉案产品已售出,未能全部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正定海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已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5元;                                       

2、罚款882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11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