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富景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吐司面包案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罚〔2023〕 060
号
当事人:正定县富景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0B51BH63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楼乡*****************。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翟富景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3931175512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楼乡******************* 。
2023年09月12日,我局接到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省级抽
检检验报告,编号JSP2023CJ16840,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08月16
日销售的“泓一”牌西瓜味夹心吐司,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项目不
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
为不合格”。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23年0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河北省食品检验
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SP2023CJ16840)和《食品安全抽
样检验结果告知书》(抽样单编号:SBJ23130000001944648ZX)。同时,
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泓一”牌西瓜味夹心吐司。
2023年09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
提出复检申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3年09月12日,我局接到河北省食品
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省级抽检检验报告,编号JSP2023CJ16840,报告显
示当事人于2023年08月16日销售的“泓一”牌西瓜味夹心吐司,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计采购该批“泓一”牌
西瓜味夹心吐司5㎏,进货单价16元/㎏,售价25元/kg,未索票索证,
未记录食品台账,无法提供该产品来源,且储存不当未按要求在阴凉
处保存。抽检用了3.5kg,剩余的1.5kg“泓一”牌西瓜味夹心吐司该超
市销售完,共获利1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2023年08月16日从当事人公司监督抽
检“泓一”牌西瓜味夹心吐司样品事实;
2、《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泓一”牌西瓜
味夹心吐司,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视频两个,证明:当事人没有该批“泓
一”牌西瓜味夹心吐司库存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批“泓一”牌西瓜味夹心
吐司的时间、地点、数量、单价等经营活动以及该超市未按要求对食
品供货商进行索票索证,未记录食品台账,未按要求在阴凉处保存储
存不当的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和
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实,属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的“泓一”牌西瓜味夹心吐司经河北省食
品检验研究院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BG 7099-2015《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13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售
出未能召回,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
建议给予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泓一”
牌西瓜味夹心吐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第13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
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
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适用情形:一般; “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
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罚款。”的规
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2、罚款650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 年 11 月 16 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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