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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畅想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移动式电源插座案
发布时间:2024-01-08
    来源: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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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字〔2023068

当事人: 意畅想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6892374883

住所(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楼乡良下村良下加油站东行200米黄色小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柴令启               

身份证件号码:412827********************               

2023121,我局接到由市局转来的意畅想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销售移动式电源插座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JD2023-2120,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产品延长线插座的结构、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电痕化项目不符合GB/T2099.1-2008GB/T2099.7-2015标准,依据《2023年河北省转换器及开关插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3121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当日对意畅想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产品是以“一键代发”模式与“揭阳普宁陈镇国转换插座代发仓”以推送订单的合作方式进行销售,2023121日上午对当事人负责人柴令启进行了询问,询问后得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同,当事人柴令启不要求复检。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121日上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批次移动式电源插座是当事人“一键代发”模式与“揭阳普宁陈镇国转换插座代发仓”以推送订单的合作方式进行销售,至20230908日该产品已销售10个,销售价格为23.2/个,销售额为232元,同日上午当事人财务负责人侯智群与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推送至“揭阳普宁陈镇国转换插座代发仓”的订单详情截图、20230908日销售截图各一份,该批移动式电源插座进货价为56元,违法所得为1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意畅想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经营主体资格

2. 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法人代表柴令启的真实身份以及委托人侯智群的真实身份

3. 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 侯智群被当事人委托处理意畅想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涉嫌意畅想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移动式电源插座案等相关事宜。

4.编号SJD2023-2120检验报告一份,证明 意畅想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销售的移动式电源插座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产品延长线插座的结构、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电痕化项目不符合GB/T2099.1-2008GB/T2099.7-2015标准,依据《2023年河北省转换器及开关插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一份,证明 当事人从事移动式电源插座销售活动的事实。

6.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移动式电源插座销售活动的事实。

7.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 (1)该公司于20090505成立;(2)当事人意畅想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销售的移动式电源插座23.2/的价格销售。3)不要求复检的事实。

8. 截至20230908日销售截图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意畅想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移动式电源插座23.2/的销售价格

9.当事人推送至“揭阳普宁陈镇国转换插座代发仓”的订单详情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意畅想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移动式电源插座5.6/个的进货价格。                                   

10.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转办函一份,证明此案件是由市局交办完成。

11.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一张,证明此次抽检是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检。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执法人员已经核实。 

案件性质: 意畅想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移动式电源插座案,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12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1“一般”,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处理意见及依据:意畅想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移动式电源插座案,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12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1“一般”,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意畅想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移动式电源插座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1之规定,建议对意畅想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556.8元;                                         

2.没收违法所得176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60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12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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