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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无名缘餐饮店销售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4-01-31
    来源: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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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002

 

当事人: 正定县无名缘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23MACW1TBY0R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新区河北大道397号砂之船(石家庄)奥莱ZA-L4-31    

经营者  王泽清                        

身份证件号码:130************914        

 

2023年10月13日,我局接全国12315平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51130100002023101200000089)反映: 10月11日中午在商家吃米粉,交付40元,商家提供饼发霉了,举报该商家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望查处并回复。接举报后执法人员对位于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新区河北大道397号砂之船(石家庄)奥莱ZA-L4-31的正定县无名缘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根据举报人于2023年10月11日上传到网络平台上的视频,当事人销售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南牛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2023年10月13日,承办人对正定县无名缘餐饮店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取证,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在2023年10月11日销售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事实。调查核实、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由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此案事实已经查清。

经查,20231011,正定县无名缘餐饮店以每个3元的价格销售了一张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黄金饼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柜台下方的冷冻柜中存放品名:黄金饼,制作时间:2023-09-27,保质时间:2024-03-27,贮存条件:冷冻的62张黄金饼,现场未发现冷冻的62张黄金饼存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证实了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1日销售了一张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黄金饼的事实。

4.微信截图和照片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给顾客的退款记录和黄金饼的销售价格为每个3元的事实。

5.网络平台视频一份,证实了:当事人销售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黄金饼的行为被上传至网络平台,社会影响较大。         

以上证据已由执法人员确认属实。

20240116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正定县无名缘餐饮店销售发霉黄金饼属于销售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发霉黄金饼的行为被举报人上传至网络平台,社会影响较大;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5、《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一般的行政处罚。  

正定县无名缘餐饮店销售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5、《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7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幅度:一般,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财政局  开户行: 河北银行正定支行   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01 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