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3 号
当事人: 正定县天天鲜面食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0FJRH00
住所(住址):正定县南牛乡东邢家庄村佳诚大酒店东行1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冉
身份证件号码:130105198303******
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石家庄简欧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速冻食品一案中,发现该速冻食品是由石家庄简欧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正定县天天鲜面食坊生产加工的。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正定县天天鲜面食坊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进行任何产品生产加工,在库房内也未发现有速冻食品。执法人员当场查看并提取了委托生产加工协议,成品出入库台账,台账显示2023年9月21日生产加工速冻食品62小盒。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2024年1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石家庄简欧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正定县天天鲜面食坊生产加工速冻食品,正定县天天鲜面食坊2023年9月21日共生产速冻食品62小盒,收取加工费9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登记证 》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2.出入库台账和收据,证明 当事人生产速冻食品的生产数量、加工费。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 当事人从事生产速冻食品活动,涉案产品的情况,以及库存情况。
4. 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当事人涉案产品的来源。
以上材料执法人员已经核实。
2024年1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案件性质:正定县天天鲜面食坊涉嫌生产加工速冻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加工速冻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需要其他说明的事项:因涉案产品已售出,当事人未能全部追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5、《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违法行为: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法定依据: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裁量幅度:一般;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正定县天天鲜面食坊涉嫌生产加工速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5、《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一般:的规定,对当事人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3元;2、罚款81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056)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或 者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2 月 2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