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6 号
当事人:石家庄简欧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3MA0867HT1D
住所(住址):正定县牛家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任华霜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197109******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我局在办理石家庄简欧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火锅肉片一案中,发现该公司产品标签标注生产厂家是河北鸿鹏食品有限公司,为此河北鸿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确认,该批次产品原料来源于河北鸿鹏食品有限公司,河北鸿鹏食品有限公司未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1的产品,此产品为石家庄简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024年1月1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2024年1月15日下午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案件事实):2024年1月10日我局对石家庄简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的库房、办公室内没有发现标有生产厂家是河北鸿鹏食品有限公司的标签,经核实,该标签仅使用了一批产品,标签已用完,该产品的原料是购进河北鸿鹏食品有限公司的,不是河北鸿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属于标签虚假标注厂名厂址。石家庄简欧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到山东产品数量5件,单价100元/件,总金额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 标签的存放情况。
3. 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当事人使用标签情况
4. 异议认定函, 证明 当事人的产品不是河北鸿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5.销货清单,证明 当事人销售产品的去向、数量,单价,金额。
以上材料执法人员已经核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4年3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石家庄简欧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标有生产厂家河北鸿鹏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标签虚假标注厂名厂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其已售出产品数量少、金额低,仅加工一批产品,没有人投诉、没有人反应身体不适,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是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出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行政处罚。
综上,石家庄简欧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标签虚假标注厂名厂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6行为违法: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法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裁量幅度:较轻;1、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下的;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 罚款6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056)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