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首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水表案
正定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 市监处罚〔 2024 〕009号
当事人: 石家庄首度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5MA07WXC47H
住所(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学府路121号常山陵园北区南行200米路东澜泽发电机组厂院内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腾
身份证件号码: 1301831987********
2023年12月27日,我局接到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沧市监移[2023]zj201号)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份、《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显示石家庄首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水表,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已经退租,现场没有发现涉案批次的水表,据该当事人公司员工和营业执照登记住所的现经营者陈述,该公司已经实际搬离。2023年12月2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综合执法大队承办。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因案件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2024年3月20日,延长了办案期限30天至2024年4月23日,案件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涉案批次智能水表原材料配件有:物联网表壳单价70元、物联网水表机芯单价25元、物联网玻璃单价5元、不锈钢表罩单价8元、物联网控制盒单价30元、物联网模块单价40.50元、电池单价37元、防水大表阀单价30元、磁阻单价3元、磁针单价3元、接管螺帽单价25元、加工费单价8元、电子模组单价24.30元、单块水表税费40.27元,合计每块水表成本349.07元,销售单价350元,每块获利0.93元,违法获利为3676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石家庄首度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批次物联网水表的事实,并且当事人已经搬离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学府路121号常山陵园北区南行200米路东澜泽发电机组厂院内2号;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份、临沂广佳仪表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两页(5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回单打印件三份、晋州市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项目(供水设施)水表采购一标段合同复印件一份、石家庄首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复印件73页(140张)、水表采购款回单打印件5份,证明(1)当事人石家庄首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临沂广佳仪表有限公司生产水表,(2)水表原材料及配件由当事人提供,委托加工费为8元/块(3)签约合同价为1383.55万元,合同供货数量:NB-IOT预付费远传阀DN20智能水表39530块,销售价格为350元/块;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韩腾是法定代表人;
4.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受委托人的身份;
5.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法人的真实身份;
6.物联网水表成本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批次水表成本为349.07元,单块水表税费为40.27元;
7.销货票复印件两页(6张)、物联网业务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发票复印件一张、河北银行快速回转单复印件两张,证明物联网表壳购进单价为70元,接管螺帽购进单价为25元,电子模组单价为24.30元,均由当事人负责采购;
8.临沂市耀翔水表配件销售单复印件一页(3张)、临沂市兰山区宏利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两页(4张)、出库单两页(4张)、临沂旭昊仪表有限公司销售单打印件一份,东临仪表出库单复印件两页(4张),证明配件不锈钢表罩单价8元、物联网玻璃单价5元、电池单价37元、物联网水表机芯单价25元、物联网控制盒单价30元、磁阻单价3元、磁针单价3元,均由当事人负责采购;
9.安徽汉威电子有限公司发货单复印件4份、临沂银创电气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一份,证明物联网模块单价40.50元、防水大表阀单价30元,均由当事人负责采购。
10.案件线索移送函(沧市监移[2023]zj201号)一份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份、《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批次水表已经安装完成,无法召回。
2024年4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水表没有经过型式批准,属于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水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当事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行为,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从事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水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8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月 03日2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一般:“责令其停止其制造、销售封存该新种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762.9元,2.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