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020号
当事人:石家庄三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3MAC9Q92B6Y
住所(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富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蔡利坤
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位于正定县
富强路1号石家庄三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欧普浴霸32台,经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批欧普浴霸侵犯其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欧普浴霸采取了扣押
措施。同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由车站市场监管所承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1日从上门推销业务员处
购进JF-E6215(7台)进货单价386元,JDSF1101(7台)进货单价232元,JDSF163(9台)进货单价300元,6210(9台)进货单价450元,6110(5台)进货单价300元.JF-C6102(5台)进货单价220元,JDSF157(1台)进货单价260元,
货款共计13936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公司JF-E6215浴霸
单价490元(未售出);JDSF1101浴霸售出1台,单价280
元;JDSF163单价380(未售出);JF-E6210浴霸售出3台,
单价520元;6110浴霸售出2台,单价330元;JF-C6102
浴霸售出5台,单价240元;JDSF157单价300(未售出)
获利4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李婷、王国强现场提供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2人身份。
- 现场笔录一份,证明 (1)当事人经营库房位于正定县富
强路1号的事实;(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法定代表人蔡利坤在场,并全程陪同配合检查的事实;(3)当事人库房放有32箱欧普浴霸的事实。
-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蔡利坤的涉案产品购进销售
及库存情况。当事人对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结论无异议的事实。
- 现场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一份,证明鉴定结论为假冒
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 “OPPLE”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
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欧普”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欧普浴霸上,涉嫌侵犯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一份,证明投诉原因及投诉
事实与请求。
-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价格证明一份,证明欧普品牌的产
品市场销售价格。
-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
9.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0.现场检查照片7张相关书证,证明现场情况。
11.进货票据一张,侵权浴霸商标标签照片6张
12.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一份,证明
商标名称为“OPPLE”“欧普”的申请人名称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
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
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欧普浴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商标注册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该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较轻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418元
2.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非税收入中心 开户行: 河北银行正定支行 账号:0163130000005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