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不完整、不规范地图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案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035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757522644Q
住所(住址):正定县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曹兰秀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1963******43
2024年3月11日,我局接到举报,对石家庄市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公司网站,打开并对网站内容(文字及图案)进行核对,当时执法人员对网站页面检查时发现该网页底端有中国地图图案,地图未完整显示海南省及南海区域和南海九段线以内海域,经核对无误后,并对该对网站页面截图进行打印。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网址进行了关停。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由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2024年03月12日,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
该公司网站使用不完整,不规范地图 (网站中使用的地图缺少海南省,和南海九段线以内海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该公司技术人员当场打开该公司网站,在该网站中使用地图的缺少海南省,和南海九段线以内海域的事实。
2. 询问笔录 ,证明该公司网站建设使用时间和该网站使用不完整,不规范地图的来源和当事人使用的用途目的。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4. 现场检查照片 ,证明 当事人网站使用不完整,不规范地图事实。
5. 授权委托书 ,证明 张伟、刘志勇受委托人的身份;
6. 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法人及被委托人的真实身份;
7. 法人及被委托人工作证明 ,证明 法人及被委托人是正定县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
8.该公司网站页面显示的内容及地图,证明 该公司网站建设使用时间和该网站使用不完整,不规范地图的来源和当事人使用的用途目的;
9.该公司网站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以上材料进行了核实。
2024年7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该公司网站中使用不完整,不规范中国地图,属于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应当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的行政处罚: 罚款2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处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035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757522644Q
住所(住址):正定县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曹兰秀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1963******43
2024年3月11日,我局接到举报,对石家庄市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公司网站,打开并对网站内容(文字及图案)进行核对,当时执法人员对网站页面检查时发现该网页底端有中国地图图案,地图未完整显示海南省及南海区域和南海九段线以内海域,经核对无误后,并对该对网站页面截图进行打印。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网址进行了关停。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由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2024年03月12日,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
该公司网站使用不完整,不规范地图 (网站中使用的地图缺少海南省,和南海九段线以内海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该公司技术人员当场打开该公司网站,在该网站中使用地图的缺少海南省,和南海九段线以内海域的事实。
2. 询问笔录 ,证明该公司网站建设使用时间和该网站使用不完整,不规范地图的来源和当事人使用的用途目的。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4. 现场检查照片 ,证明 当事人网站使用不完整,不规范地图事实。
5. 授权委托书 ,证明 张伟、刘志勇受委托人的身份;
6. 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法人及被委托人的真实身份;
7. 法人及被委托人工作证明 ,证明 法人及被委托人是正定县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
8.该公司网站页面显示的内容及地图,证明 该公司网站建设使用时间和该网站使用不完整,不规范地图的来源和当事人使用的用途目的;
9.该公司网站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以上材料进行了核实。
2024年7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该公司网站中使用不完整,不规范中国地图,属于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应当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的行政处罚: 罚款2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处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7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