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创必克医院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做虚假宣传案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029号
当事人:正定创必克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23MA7JMQKL7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成德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志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23196711******
2024年0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正定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关于移交正定创必克医院涉嫌虚假宣传的线索函:我单位在侦办创必克医院涉嫌妨害药品管理一案时,发现创必克医院在互联网上做虚假宣传,其院长张志豪在网页上宣传,自称曾在三甲医院创伤科工作十余年,至今已有三十余年临床治疗经验,经检查,其本人未有三甲医院从业经验,涉嫌虚假宣传,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现将该线索移交给贵处。附:相关网页截图。2024年04月7日,经主管局长齐**批准立案调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正定创必克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医院信息科查阅一个公众号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4MDQzMjcyMg==&mid=2247484803&idx=1&sn=51e8
48310eb66b20e2eaecff24b00ff8&chksm=fd57a3beca202aa8aa07a68c429cfc364cdfdf24bb4b846b
35af1e474c79557763bba11df8ed&scene=27)宣传张志豪毕业后在三甲医院从事外科临床研究诊疗工作经历。公安局移交线索未查到(正定创必克医院有限公司网站),称政府已责令下线。并责令医院关闭现场检查发现的这个(公众号)网址的宣传。正定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关于移交正定创必克医院涉嫌虚假宣传的线索函和在该医院信息科查阅一个网址(公众号)宣传张志豪曾在三甲医院的工作经历的行为。属于在互联网上做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正定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关于移交正定创必克医院涉嫌虚假宣传的线索函,证明:其院长张志豪在网页上宣传,自称曾在三甲医院创伤科工作十余年,至今已有三十余年临床治疗经验,检查,其本人未有三甲医院从业经验,涉嫌虚假宣传。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在该医院信息科查阅一个网址(公众号)宣传张志豪曾在三甲医院工作过已截图。公安局移交线索未查到,称政府已令下线。并责令医院关闭现场检查发现的这个(公众号)网址的广告。
3.责令改正通知,证明责令医院停止一个网址的虚假广告。
4.询问笔录,证明院长张志豪曾在互联网宣传在三甲医院工作,但并没有在三甲医院工作过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许可证、负责人、委托书、股东出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工作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负责人负责处理此事。
6.公安局移交函、现场提取的网址照片,证明正定创必克医院有限公司网页宣传虚假的事实。
7.送达回执,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经查证属实。
正定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关于移交正定创必克医院涉嫌虚假宣传的线索函:我单位在侦办创必克医院涉嫌妨害药品管理一案时,发现创必克医院在互联网上做虚假宣传,其院长张志豪在网页上宣传,自称曾在三甲医院创伤科工作十余年,至今已有三十余年临床治疗经验,经检查,其本人未有三甲医院从业经验,涉嫌虚假宣传,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该线索移交给贵处。附:相关网页截图。(我局执法人员对正定创必克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医院信息科查阅一个网址(公众号)宣传张志豪曾在三甲医院的工作经历的行为)属于在互联网上做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应规则及基准》2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适用条件标准(1)社会影响较小的。对当事人予以较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应规则及基准》2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适应情形:较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较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拟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2.罚款2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05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6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