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鸿德食品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4〕13012324000713号
当事人:河北鸿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BWQPR910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城铺镇新城铺村中心大街蒙古大营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冬茶
身份证件号码:131127198******X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接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51130100002024111400000091),举报人来电举报:河北鸿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加工使用的酱料(共5个口味)均已过期,该商家同时在生产新的酱料,商家把过期的酱料掺杂在新的酱料里销售,把旧的商品包装拆除放在一个小屋子里保存,该商家的进销货台账都是伪造抄袭他人的,与实际进销货不符,望查处,举报人要求保密。11月21日,执法人员对河北鸿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情况核实,在当事人实验室北的房间内发现了3个品种共108袋(5kg/袋)的酱料已超过保质期,在成品库房内发现有酱料超过保质期后生产的12箱海螺面包。11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3个品种共108袋(5kg/袋)的酱料和12箱海螺面包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日经局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综合执法大队承办。2024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冬茶进行了询问,11月26日,对当事人经理李新闻和员工边莹、朱玉苹进行了询问。
经查,经调查,河北鸿德食品有限公司在2024年9月2日生产的57件(净重:1.5Kg)“海螺面包 无添加蔗糖”面包中使用了4袋(5Kg/袋)已超出保质期的“百利夹心酱炼乳风味”酱料,其中45件发给工人作中秋福利,此45件均已食用无法追回,剩余12件存放在成品库内,未销售,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5元/件。执法人员扣押的三个品种108袋酱料的购进价格共计6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场所发现了3个品种共108袋(5kg/袋)和1袋已开口的“百利夹心酱炼乳风味”的酱料已超过保质期,及存放在成品库内使用了已超过保质期酱料的12箱面包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台账(投料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原材料出入库记录、冷加工原材料使用记录、原辅材料进货台账、成品出入库记录)1份、员工福利领取表1份证明当事人只在2024年9月2日生产的57件(净重:1.5Kg)“海螺面包 无添加蔗糖”面包中使用了4袋(5Kg/袋)已超出保质期的“百利夹心酱炼乳风味”酱料,其中45件发给工人作中秋福利,剩余12件存放在成品库内,未销售的事实;
3、员工询问笔录2份、未追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将45件“海螺面包 无添加蔗糖”发放中秋福利,已食用无法追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资质;
5、微信交易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5元/件;
6、《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已超出保质期的108袋(5kg/袋)酱料及12箱使用了已超出保质期酱料的面包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实。
2024年12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下,但因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未全部追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 ”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一般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 ”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量幅度 一般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超出保质期的3种108袋酱料;
没收使用超出保质期酱料生产的12件海螺面包;
3、罚款66000元。
3、罚款66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账户:正定县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