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曾获荣誉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正定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009号
当事人: 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8MACA43R42K
住所(住址):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新城大街5号宝能中心A座160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广州
联系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新城大街5号宝能中心A座1605室
2024年03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新城大街5号宝能中心A座1605室的当事人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在通往该公司前台的走廊西侧墙体边的展柜内摆放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诚信供应商等级证书》、《立信单位证书》、《资信等级证书》、《质量、服务诚信单位证书》、《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行业诚信单位等级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共8块证书。8块证书上标明的证书颁发机构都是北京冠捷时速信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证书颁发机构的相关资质材料、公司办理证书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它证明证书真实有效性的证明文件(材料)。因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获得的荣誉(证书)较多,且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证书的真实有效,当事人涉嫌对曾获荣誉作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证书进行了取证,同时当事人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月1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对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对曾获荣誉作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12日,我局就该公司展示的8块证书的真伪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进行核实。2024年4月10日,我局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3月30日该局出具)并附有北京冠捷时速信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展示的8块证书做出的情况说明:这8块证书不是北京冠捷时速信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颁发的,并且其与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业务合同关系、无资金往来。2024年04月11日,执法人员对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禁止对公司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详见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号:正市监责改[2024]0-0411号)。04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责令改正后的现场检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广州因公司工作安排在外地出差(市场调研),安排公司工作人员李雪花陪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胡广州在外地出差待其回公司后及时配合案件调查的情况说明。经查,该公司已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因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广州出差在外不能配合案情调查,06月0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案件延长三十日。07月 03 日我局再次对此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再次延长办案期限7个月,至2025年02月08日。2024年12月26日我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广州进行了询问,胡广州对我局就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展示的前述8块证书核实的结果表示认可,至此案件调查结束。
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初期是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成立的,2023年3月初该公司行政管理人员接到自称是“北京冠捷时速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的电话,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双方达成了证书办理交易,3月底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到了上述8块证书;2023年4月1日,该公司与河北宝能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同年6月6日,与河北红珊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合同,大概8月底公司装饰工程竣工。9月份公司开始采购办公及开展业务所需的用品,公司开始陆续搬迁。11月10日,公司正式入驻正定新区宝能中心A座1605室,11月24日,在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正定新馆)举办了开业典礼并对外宣布公司正式开业。
经查:2023年12月中旬,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建议把公司办理的证书对外展示,经公司同意后安排工作人员把证书摆放在公司前台走廊西侧墙体边的展柜内对外展示,据当事人陈述在公司成立初期,该公司行政管理人员接到一个自称是“北京冠捷时速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的电话,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办理了上述8块证书,在办理过程中没有对业务员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证书办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对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市场调研和相关评估,证书办理过程中也没有要求过该公司提交任何申请材料,只是电话联系,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公司付款对方出证,完成办证交易。且该公司无法提供当时证书办理期间的交易记录、票据、评估报告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上述8块证书的真实有效。
2024年03月12日,我局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文书号[正市监协查(2024)0-001号];2024年4月10日,我局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3月30日该局出具)。经查,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展示(宣传)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诚信供应商等级证书》、《资信等级证书》、《质量、服务诚信单位证书》、《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行业诚信单位等级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等8块证书不是北京冠捷时速信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同时北京冠捷时速信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该公司与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业务合同关系、无资金往来,至此案件调查结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广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及证书照片九份,证明:当事人真实经营地址及现场摆放涉案证书用于对外商业宣传的事实。
3.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广州因公司工作安排在外地出差(市场调研)不能配合案件调查,待其回公司后及时配合案件调查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以及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事实。
5.石家庄宝能中心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租赁起始时间的事实。
6.河北荟花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装饰工程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及出账回单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公司装饰起始时间、竣工时间及装修工程款结算的事实。
7.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截图及开业证明两份,证明:该公司开业时间的事实。
8.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一份,证明:我局对当
事人公司获得的证书真伪核查的事实。
9.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北京冠捷进速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获得证书不是北京冠捷进速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颁发的事实。
10.北京冠捷时速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的事实。
11.我局对河北荟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二次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4年5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232500000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对公司曾获荣誉作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较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对其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较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5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 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